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與國家安全
發布時間:2022-04-12 來源:法治遂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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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,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其中也包括了對國家安全的相關規定。
國家安全,是國家基本利益。擁護憲法權威,維護國家安全,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關于國家安全的規定
第二十八條規定:國家維護社會秩序,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,制裁危害社會治安、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,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。
第二十九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。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,抵抗侵略,保衛祖國,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,參加國家建設事業,努力為人民服務。
第五十一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,不得損害國家的、社會的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。
第五十二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。
第五十三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,保守國家秘密,愛護公共財產,遵守勞動紀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會公德。
第五十四條規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義務,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行為。
第五十四條規定:保衛祖國、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。
每個公民都應理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的深刻含義,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,要把憲法和國家安全緊密聯系起來。